各教学系∶
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要求,教育部制定了《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基本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基本标准》),按照省教育厅《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为做好我校本年度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认定范围
本次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的主要范围为全体专业课教师(含实习指导教师)、公共课教师、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,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,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。
二、认定程序
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采用个人申请、学校认定、结果备案的方式开展。认定结果需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将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和主管部门备案。
三、提交资料
申报教师应符合《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基本标准(试行)》明确的相应条件。
(一)申报初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1.教学能力鉴定。
2.教学质量评估表。
3.发表、出版的学术论文、教学研究成果、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1篇。
4.企业、医院等一线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证明材料。
5.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,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(职称),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。
(二)中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1.教学能力鉴定。
2.教学质量评估表。
3.发表、出版的学术论文、教学研究成果、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1篇。
4.企业、医院等一线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证明材料。
5.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,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(职称),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。
6.作为主要参与者(排名前三)获得技能竞赛类、教学成果类、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;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、教学成果类、科技发明类等奖励。
(三)高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1.教学能力鉴定。
2.教学质量评估表。
3.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、教学名师、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、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,主持过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、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佐证资料。
4.担任青年导师制相关材料。
5.发表、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、教学研究成果、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1篇。
6.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在实习实训教学、设备改造、技术革新、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,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,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(职称),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。
7.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、教学成果类、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;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、教学成果类、科技发明类等奖励。
四、有关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。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,是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,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是全省“双高”建设计划、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、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,以及教师创新团队、名师(名匠)工作室建设等多项工作开展、评价、遴选的重要指标,请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有序开展。
(二)公开透明,强化监督管理。各部门要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增强工作的透明度,加强认定过程资料的永久保存,申报认定的材料须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、更新,并将认定通过人员标注为“双师型”教师,以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数据统一。认定过程中不得出现学术不端、弄虚作假的行为,一经发现,取消认定资格,同时按照学术不端、师德失范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。对于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问责。
(三)请各部门认真填写《贵州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申请表》一式两份(见附件 2)和《贵州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情况汇总表》(见附件 3),于 12 月 5 日(星期一)以部门为单位,将纸质版交至行政楼413办公室。